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809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雇佣柯某甲、林某甲、林某乙、柯某乙(均另案处理),在明知系禁渔期的情况下,由被不起诉人柳某某驾驶一条无船名号的泡沫质渔船从苍南县**镇**码头出发,开往禁渔区七星岛海域。当天下午13时许,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等五人在该海域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获16张漂流单片刺网、10斤黄嘴鱼。经检查认定,查获的漂流单片刺网网具最小网目尺寸为37㎜,小于国家规定的漂流单片刺网最小网目尺寸。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等五人已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移交物品清单、罚没物品处理记录、处理物品清单、苍南县农业农村局现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现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苍南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2018年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网具网目尺寸认定书、银行业务凭证、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不起诉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及同案犯柯某甲、林某甲、林某乙、柯某乙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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