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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普通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41956********,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镇**街**小区,住吉林省抚松县**镇**园,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07月18日被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柳某某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0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0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向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于2020年7月18日10时50分许,在抚松县抚松镇*****附近水域用渔网非法捕捞,在禁渔期间用渔网捕捞野生江鱼,非法捕捞3斤左右的川丁子鱼。

经抚松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柳某某使用的捕鱼工具为:1.该网具为丝挂网;2.该网具属小型成鱼网;3.该网具网目尺寸为2.3厘米,属于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网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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