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二部刑不诉〔2020〕377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041984********,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苏州市**区**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区**路**栋**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出于自己养殖的目的,在明知两爪鳖(又称猪鼻鳖)为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购买两爪鳖1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案发后,上述两爪鳖已被扣押并得到救护。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的交代、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搜查笔录、淘宝交易记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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