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0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住荆门市漳河新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荆门市森林公安局掇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森林公安局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被不起诉人柳某某为防止其种植在荆门市漳河新区**街道**村**组的西瓜被鸟类啄食,遂在西瓜大棚旁架设两张长宽分别为30m×1.6m、45m×l.6m 的粘网。架网前,柳某某将在玉米地捡到的一只黑色野生死鸟挂在架网的竹竿上驱鸟。2020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在粘网上查获两只黑色野生鸟类(死体),在竹竿上查获一只黑色野生鸟类(死体)。经荆门市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辨认,上述三只鸟类均为八哥,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柳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