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76********,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街**巷**号,经商。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6月1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广安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以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在未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联系张某某、何某某(均另处)购买卫星电视机顶盒共计3000余台进行销售,机顶盒单价132元至140元。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经营数额至少420000元,获利15000元。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非法所得15000元。
本院认为,柳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经营销售卫星电视机顶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但其涉案金额较小,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非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的非法所得1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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