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5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77********,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韦仁林,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2019年5月10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起,韦某甲未经许可非法贩卖汽油、柴油牟利,其储油点设在广西南宁市兴宁区鸡村六队水牛所附近一无门牌号民房内。在经营过程中,劳某甲参与销售并收取货款;劳某乙白天看管储油点,向上门顾客销售柴油、汽油并收款,以及装卸柴油、汽油;朱某某有空时到储油点向上门顾客销售柴油、汽油并收款,以及记账;韦某乙受雇负责储油点的夜间安保工作;罗某某受雇驾驶车辆运送柴油、汽油给客户,有时顺带帮助收取货款;客户需求量大时,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利用油罐车帮助韦某甲运送柴油、汽油给客户。2018年10月16日9时许,南宁市兴宁区**局联合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查处了上述储油窝点,现场查获汽油41.13吨、柴油13.94吨,当场抓获韦某甲、朱某某、劳某乙、韦某乙、罗某某、柳某某等人。按案发日市场价格计算,涉案的汽油价值人民币361944元,柴油价值人民币108732元。另查明,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韦某甲等人非法销售柴油、汽油的金额共计5253725元。
本院认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5日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