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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3********,汉族,初中文化,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柳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柳某甲父亲柳某乙与同村的林某某因为收割稻谷之事发生打架并致双方都有受伤,柳某甲知道后一直想找林某某讨个说法,2020年2月14日14时许,柳某甲在村里塘边看到林某某,就上前质问林某某,并用竹棒将林某某身体后侧打了一竹棒,造成林某某受伤。经邵阳市都梁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6月5日,柳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6月18日,柳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5.6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柳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该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案件,且柳某甲与被害人林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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