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柳某甲盗窃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住辽宁省朝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3月8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某某,辽宁斯事达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下午,朝阳县**乡**村柳某乙、某某甲欲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山上的铁架子,某某甲找到同村被不起诉人柳某甲到山上帮忙抬铁架子,柳某乙找到某某乙让其出车,柳某甲、某某乙二人在明知柳某乙、某某甲盗窃他人财物的情况下,帮助其共同完成盗窃。经朝阳**中心鉴定,被盗的破碎机钢架价值人民币2500元。某某甲等人已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了赔偿并达成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柳某甲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且达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甲不起诉。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