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7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1时47分许,柴某喝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S*****小型轿车行驶至正阳县**镇**附近时,被正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并抽血、送检。经鉴定,柴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15mg mg/100ml。
本院认为,柴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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