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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交通肇事案)_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松检刑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乡**村**屯。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逯耕麟,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7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柴某某驾驶经检验制动系不合格、转向系不合格、超载率为7%的黑A****8号“冰碟”牌重型普通货车沿哈尔滨市松北区20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02国道580公里群喜村湾泡屯105号门前处时,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未确保安全,与同方向浦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驮带张某某,驾驶经检验制动不合格、位灯、转向灯、制动灯不合格的无号牌机动车相撞,致乘车被害人张某某(女,63岁)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重度颅脑损伤,硬膜下积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脑组织挫灭,脑内出血。脑干出血,脑疝形成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浦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达成人民币260,000.00元和解协议,并实际给付,取得其近亲属谅解。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于案发当日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于2019年12月2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人浦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尸体体检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松北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和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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