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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9********,汉族,专科毕业,无职业,住德惠市**乡**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柴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至德惠市六小学附近时被交警抓获。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柴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4.95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之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本人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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