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雨检诉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桥**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镇**村**村**组)。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曾因赌博,于2014年9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罚款五百元,收缴赌资六百元。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柴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轻便燃油车,沿本市雨花台区宁芜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柴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25.7mg/100ml;该二轮燃油车排量小于50ml 。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系醉酒后,驾驶二轮轻便燃油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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