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8********,汉族,初中毕业,务工,现住河南省新郑市**镇**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0时20分,被不起诉人柴某某饮酒后驾驶豫E*****号白色五菱面包车,沿新郑市龙湖镇062乡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淮海路交叉口北1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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