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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21时34分许,武都区**镇******村民柴某某驾驶甘K*****号摩托车,由武都区东江镇驶往武都区城郊桥南方向,途径武都区盘旋路大桥南桥头时,被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柴某某涉嫌酒后驾车。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其结果为85mg/100ml.经提取柴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86.1mg/100ml.

本院认为,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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