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出生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乡**村**组**号,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1日19时55分许,柴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J****1**牌货车,从双鸭山市尖山区**桥往尖山区**乡**村方向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双鸭山市尖山区**大道**门前处,被执勤的**大队的民警查获。后经鉴定,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 J****1**牌货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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