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303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211971********,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柴某某饮酒后驾驶湘G9****小型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上元村行驶至禅城区**路西延线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并被带去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案发当日对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提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4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