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31981********,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市中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柴某某醉酒后驾驶鲁******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天桥区北园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三孔桥街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对柴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9±3.7mg/100ml。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柴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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