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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8********,汉族,高中文化,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会宁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2时许,会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会宁县会师镇滨河东路北坪苑小区附近路段设卡检查时,发现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车牌号为甘DF****的小型越野客车未停车加速驶离。23时许,民警在北坪苑小区抓获该车驾驶员柴某某。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6.9mg/100m1。

本院认为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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