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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男,生于198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412821987********,安徽省界首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界首市**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城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28日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城口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11日退回补充侦查,城口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

城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柴某某于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28日在林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网络赌博代理工作室上班,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在网络赌博平台为不特定的赌博人员进行游戏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双向兑换,使得赌博人员能够通过APP内的“捕鱼机”、棋牌等游戏进行赌博。其通过微信接收赌资人民币16112858.19元、支出赌资人民币10152396.77元和通过支付宝接收赌资人民币507914.02元、支出赌资人民币273838.9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城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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