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5********,汉族,专科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住江苏省东海县**街道**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下午,徐某某和胡某某、朱某某将在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天峰”手机卖场盗窃的一部iphone11pro(金色,价值7277元)手机卖给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柴某某明知该手机可能是盗窃所得便不予收购,在场的闫某某将该机买下后以4800元人民币转卖柴某某。
本院认为,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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