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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058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大院**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日至9月24日)。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1日20时许,柴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南路老吉堂上海私房菜附近,酒后因琐事与李某某(男,34岁,安徽省人)发生纠纷,后将李某某打伤,致李某某左胫骨平台粉碎骨折,左腓骨小头骨折。经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一级。后柴某某被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以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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