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日11时,被不起诉人柴某某与刘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二人互相殴打,柴某某用拳头将刘某某鼻骨打骨折,34牙折断,经鉴定,刘某某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34牙齿脱落评定为轻微伤。柴某某共赔偿给刘某某11500.00元,与其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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