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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故意伤害案)_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梅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81********,汉族,群众,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 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柴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在黄梅县**镇**幼儿园内,因周某某家房屋墙角问题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柴某某用双手抱住周某某肩部将其摔倒在地,造成周某某左侧肩部受伤。

2020年11月16日经团风正昂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11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到黄梅县公安局蔡山派出所自动投案。

2020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柴某某共赔偿周某某102450元,周某某对柴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柴某某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公安机关依法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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