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庆城县**镇**区**庄园,**集团职工。无党派,无前科。2012年1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庆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15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被害人陈某某、白某某因向**集团索要工程款无果后,前往岐伯中医院工程工地,分别将正在施工的两处电闸切断,工程监理将此事汇报给董事长冯某某,冯某某叫上司机张某某拉上柴某某来到岐伯中医院迁建工程工地处理事情,在同白某某发生冲突后,冯某某打白某某一拳,张某某、柴某某对白某某头部、身体进行拳打脚踢,殴打完后把白某某拉到路边蹲下。冯某某将远处另一电闸处的陈某某喊过来准备进行殴打,陈某某见状转身逃跑,跑到一土堆处摔到在地,被赶来的张某某拉起撕扯至冯某某跟前,柴某某从施工工地拿起一根四方木棒在陈某某右侧屁股上打了一棒,冯某某在陈某某脸上打了两拳,屁股踢了一脚,陈某某见状转身再次逃跑,跑到原土堆边又摔倒在地,冯某某、张某某、柴某某上前在陈某某胸部、腹部乱踏,致陈某某肋部,腰部受伤。后白某某和陈某某被冯某某安排其员工韩某某送至庆城县中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白某某伤情为: 1 、头皮血肿; 2 、口唇裂伤。陈某某伤情为:1、多发性肋骨骨折;2、腰椎横突骨折;3、糖尿病(2 型);4、腔隙性脑梗塞;5、老年性脑萎缩。经庆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的人体损伤属轻微伤,陈某某的人体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取保候审相关文书,鉴定委托书,岐伯中医院病例,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柴某某、王某某、吴某某、高某某、胡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白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冯某某、张某某及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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