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7198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家住榆中县**小区**楼**单元**室,个体。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需补充相关证据,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退回榆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榆中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7日补查后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柴某某从外地返回位于甘肃省榆中县**乡**小区的家中时,碰见其妻子贾某某与被害人邢某某在其家中卧室床上,遂对贾某某与邢某某进行殴打,质问二人,逼迫邢某某书写了一张80万元的借条,并用手机录相关视频。当日6时许,被害人邢某某离开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家。2019年11月4日,被害人邢某某报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柴某某供述其逼迫邢某某书写借条目的为逼迫邢某某离开**城。经鉴定,邢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害人邢某某对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柴某某虽然客观上采用威胁的方法,逼迫他人书写借条,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被不起诉人柴某某作绝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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