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虚假诉讼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645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职工,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号。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宁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宁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9年至2015年,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在王某甲的公司云南**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中担任出纳,曾多次帮助王某甲收取别人转账后的资金再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转账给王某甲。2015年5月王某甲发生车祸后去世。2017年8月,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利用之前帮王某甲转账的银行凭证谎称这是自己转账给王某甲的279万元借款,借此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其行为妨碍了司法秩序,并损害了其余法院上诉王某甲的债权人利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系代王某乙提起诉讼,现有证据不能排除王某乙与王某甲(已故)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可能性,宁海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柴某某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