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五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67********,汉族,大专文化,海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省金赛市人,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开发区**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系海南**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6月,柴某某取得合肥**贸易有限公司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分别为:03081834、03081835、03081836,金额251,086.21元,税额40,173.79元,价税合计291,260.00元),于2018年度结转主营业务成本251,086.21 元,并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未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造成少计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1,086.21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9年11月14日对海南**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处理决定。海南**贸易有限公司收到处理决定书后,于同年11月18日、20日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共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合计54,831.38元。
根据2018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经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合计人民币40,173.79元,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上述司法解释,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虚开的税款数额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检 察 官:王 枫
检察官助理:蔡飞茜
书 记 员:蔡文君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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