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南部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在九绵高速21标段路基工程负责采购工作,继而与平武县县龙安镇个体商户周某某认识并有经济往来,2019年4月27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编造帮工地老板借钱发工资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一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和日常耗用并离开平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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