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诈骗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柘城县****村委**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在网上实名制办理四张手机卡(13612474609、13433112903、17848014253、178480

10493),在明知他人可能用于犯罪的情况下,在网上将这四张手机卡出售给他人,共获利44元。2020年7月11日,柴某某出售手机号为17848014253的手机卡,被犯罪分子使用,诈骗被害人熊某某8000元。

本院认为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柴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