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一部刑不诉〔2020〕578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51982071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浜**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至2019年08月之间,犯罪嫌疑人柴某某在驾驶车牌号为浙C****的轿车做滴滴司机时,利用滴滴出行网络平台漏洞,通过在滴滴出行网络平台上虚报附加费的方式,诈骗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7755元。现已超额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11782.50元,并得到被害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谅解。(利用网络手段,单独作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身份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退款凭证、谅解书。
2.证人刘某某、刘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超额退赃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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