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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柴某某非法出售发票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3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津市城区**村。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月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1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柴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路**路**内以18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发票896张。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路**路**内,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896张,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出售的上述发票系真发票。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阚某、岳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录像、聊天记录,证明柴某某向他人非法出售发票未遂的事实;

2.扣押笔录、涉案发票照片、《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证明柴某某向他人出售的896份发票系真发票;

3.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柴某某被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柴某某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第二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柴某某非法出售发票的份数相对不大,且系犯罪未遂,属于犯罪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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