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镇**村**号,住慈利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5月29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不起诉人柴某某从其妻吴某某的舅舅樊某某处得到赠与的火枪一支,后将火枪藏匿在家中。2020年5月19日,公安机关在核查涉枪线索中,柴某某的妻子主动将藏匿的火枪上缴。2020年5月28日,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上缴的火枪为枪支。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柴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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