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驻驿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91********,汉族,小学文化,原系驻马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务经理,驻马店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乡**村委**庄,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单元**楼。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4月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1日因无社会危险性被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5月1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20年5月13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2月份,吴某某、柴某某、李某某等人以吴某某出资20余万元作为股本,出任公司法人;柴某某出资10万元作为股本出任股东兼财务经理,李某某出资2.5万元作为股本出任股东兼任业务经理的方式将位于驻马店市**路与**路交叉口**二手名车馆(即驻马店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接手经营。
2017年起,该公司在未经中国银监会、驻马店市政府金融办许可的情况下,以车辆抵押的方式针对群众发放贷款1895000余元,在与客户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时与客户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债权转移合同等空白合同,待客户逾期还款后,未经车主本人允许便将客户张某某的别克轿车、客户范某某的起亚轿车、客户葛某某的K3轿车、客户梁某某等人的车辆转卖他人,回收放贷本金、利息,并从中获利;仅2018年,吴某某、柴某某、李某某等人便分别分红获利达20余万元、15.6万元及11万元。
2018年3月,吴某某、柴某某、李某某等人以柴某某出任法人的方式成立“驻马店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在驻马店市**路与**路交叉口**中心**楼、 **路与**路交叉口**二手名车馆**楼分别开设两处门店;其中以张某某(在逃)为**中心门店经理及负责人;张某某(在逃)为**二手车门店经理及负责人,并招揽朱某某、常某某(在逃)为业务团队经理及多名业务员,在未经中国银监会、驻马店市政府金融办许可的情况下针对群众以“消费贷款”的方式针对群众发放贷款,并设置陷阱合同收取高额手续费、违约金等费用牟利,其中仅朱某某带领的团队至2018年6月份至今就针对群众发放贷款30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尚不能认定柴某某的行为涉嫌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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