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夏邑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柴某某在枞阳县经营枞阳县**商店,办理有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2017年10月16日、2018年3月21日因违规经营被枞阳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后因经营不善不再经营。因长时间无人经营,枞阳县烟酒专卖局于2018年10月18日依法收回柴某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018年年底,柴某某在安庆市迎江区接手了樊某某的**烟酒店,该烟酒店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期间柴某某因违规经营被安庆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2019年6月6日,柴某某经营的安庆市迎江区**百货超市(**烟酒店)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 2019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2日因违规经营被安庆市宜城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两次。
2018年年底至2019年6月6日,柴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柴某某通过互联网4次向魏某某购买硬盒中华33900元的卷烟,通过微信联系陈某某,先后16次通过快递方式购买其价值66200元的卷烟,先后4次向方某某购买价值25365元的卷烟,在安徽省安庆市**烟酒行购买价值2760元的卷烟,涉案金额共计128225元,购买的上述卷烟均被用于销售。
本院认为,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数额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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