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侦查机关认定不起诉人柴某甲在**镇**村**和**非法开垦草原共27.16亩,种植绿豆、荞麦等农作物不存在主观故意。被不起诉人柴某甲的父亲乙和田某甲的父亲田某乙在1983年开始共同在**种植的农作物, 2008年其父亲和田某甲父亲去世后,**村委会开具的证明由其父亲种植的地100多亩树地属于柴某甲和田某甲共同所有,在2009两人继续种植农作物,2012年田某甲将地转包给柴某甲,柴某甲在下洼子地始终种植的荞麦和绿豆等农作物 。2002年,村里因为给双女户补贴,分给了柴某甲五亩地作为补偿(地块**有合同、土地批复证明),在村里分完后,柴某甲自己开垦种植农作物,2014年停止,撂荒后自然恢复植被。2003年翁牛特旗落实草牧场“双权一制”落实的草原面积,2008 年3月将划定基本草原地块为基本草原。2018年6月份翁旗农牧业局向**村发布公告,不让非法开垦草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柴某甲对继承并耕种的**地块12.87亩土地为草原的事实并不知情,自己从来也没有领取过草原补贴,不存在主观的故意,涉案地块**的14.29亩包括政府因双女户无偿拨给的五亩耕地,且此地块现已经弃种,植被自然恢复,没有对草原环境造成破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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