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某某镇,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阿鲁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辩护人王鹏飞,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阿鲁科尔沁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日内蒙古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道303线项目经理分部与赤峰市松山区居民宋某某签订凤凰岭至天山段公路劳务承包合同,2017年4月10日宋某某将该工程的路基项目转包给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居民柴某某,6月份,柴某某因修路需用土方,就通过**乡**村村委会联系了该村村民徐某某,徐某某父亲徐某甲在**乡**村村南有承包地块一处,柴某某与徐某某口头协议,购买了徐某甲**乡**村村南的场院取土修路,土方按每方一元算,后因该场院的土方不足,柴某某就通知徐某某需扩大采土的区域,需新扩的区域属于徐某甲所经营的林地,徐某某将施工单位要在林地取土的消息告诉徐某甲后,徐某甲同意了。因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明知扩大取土范围在林地内,故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柴某某、徐某甲扩大采土的区域地类属于林地,采土致使林地的生产条件和林地原有植被遭受严重毁坏,改变了被占用林地的用途。经阿鲁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取土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1.59公顷(23.85亩)。犯罪后柴某某主动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柴某某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一、破坏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大,而且被不起诉人和项目部在取过土后栽种了樟子松恢复了植被;二、为修建国道303线的道路路基非法占用了林地;三、柴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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