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80********,藏族,文盲,牧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德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6日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德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十七年前具体时间不详,被不起诉人栋某某为放牧时防狼和熊,在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曲麻莱县用人民币4000元左右在一个不认识的回族人处购买一把“51式”手枪(枪身有CAYCYITYFHKC字样)非法持有,2020年9月16德格县公安局在阿须片区开展集中整治活动时,被不起诉人栋某某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有枪线索的情况下主动将该枪支上缴,并如实供述将枪支一直存放于家中,从未使用过。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公共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栋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栋某某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有枪线索的情况下主动缴枪,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非法持有枪支是为了防野兽,其持有枪支后在放牧时用于防野兽,未用该枪支做过违法乱纪的事情,社会危险性较小,免予其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栋某某。
被不起诉人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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