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812号
被不起诉人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镇**村**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7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栗某某驾驶皖S*****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兴滨路由南向北行驶,在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兴滨路与北十一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疏于观察防范,与同方向由楚某某驾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楚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经鉴定,楚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的头颅毁损伤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被不起诉人栗某某无其他从重情节,认罪悔罪,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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