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庄**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利辛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8日21时00份许,被不起诉人栗某某醉酒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利辛县张村街上被民警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栗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栗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栗某某认罪认罚,且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3.7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