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栗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87********,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村**区**号,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栗某某在家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电动三轮车去武邑县城接人,行驶至武邑县**路**小区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5.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之摩托车范畴。
本院认为,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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