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住会宁县会师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栗某某酒后驾驶甘D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会宁县会师镇长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三角路口时,撞在道路中央的一根水泥涵管上,致栗某某受伤。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栗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4.0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会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栗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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