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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栗某某玩忽职守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77********,汉族,中专文化,敦化市**局**大队民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现住敦化市**街**家园**号楼**单元**楼西侧。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延边州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栗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至2020年,栗某某任敦化市**局**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期间,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使其办理的吕某某危险驾驶案在2014年5月13日出警、2014年5月27日立案后没有及时进一步采取侦查措施和吊销吕某某驾驶证,致使吕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19年12月4日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使该案因超过追诉时效而无法追究吕某某的刑事责任。敦化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7日撤销吕某某危险驾驶案。

本院认为栗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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