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570号
被不起诉人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魏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栗某某于2019年6月19日9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社区底商**营业部内,盗窃**公司苹果牌iPhoneXR手机一部(售价为5099元)。
被不起诉人栗某某于2019年6月24日被查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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