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根某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51983********,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住巴塘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巴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根某丙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根某丙2020年10月13日到巴塘县公安局中咱派出所上交一支小口径步枪。据其供述,系其母亲去世后遗留之物,在乡党委政府宣传后主动上交。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根某丙所持有的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以上事实有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勘验、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根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根某丙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系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且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以及酌定从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根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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