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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格某壬非法持有枪支案)_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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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格某壬,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51973********,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住巴塘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巴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格某壬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格某壬2020年8月25日到巴塘县公安局波密派出所上交半自动步枪一支。据其供述,系其父亲去世后遗留之物,在乡党委政府宣传后主动上交。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格某壬所持有的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改装的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以上事实有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勘验、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格某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格某壬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系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且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以及酌定从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格某壬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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