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格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51986********,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住巴塘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巴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巴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格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格某某于2020年9月25日上午10许与被害人更某某,因更某某将马栓在被不起诉人格某某家的田里吃草,之后格某某因此事打了自己的老婆,由于格某某的老婆是更某某的表妹,因此更某某就因为栓马的事情找格某某理论,期间两人发生争执,打斗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格某某拿刀将更某某头部砍伤,胸部刺伤后逃离现场,事后被害人更某某被立即送至巴塘县人民医院救治。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更某某2020年9月25日所受损伤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格某某到巴塘县公安局中咱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格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不起诉人格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塘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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