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格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89********,藏族,小学文化,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格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格某某在格某村拆除旧房时,在房内发现一支半自动长枪,后将该枪支带回家中藏匿。2020年12月22日,格某某迫于公安机关开展的“雷霆专项行动”压力,主动到雅江县公安局上缴该枪支。经鉴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军用、制式7.62MM“56式”半自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被不起诉人格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被不起诉人格某某2020年12月24日被雅江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未造成社会危害,符合甘中法【2020】63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格让土登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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