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格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81985********,蒙古族,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旗**镇**嘎查**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经巴林右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1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格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巴林右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5日巴林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巴林右旗公安局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 在巴林右旗**镇**街**出租屋内有大量布袋和塑料袋装藏药( 丸剂和散剂) 。部分塑料袋上标有“青海省**藏医院” 和“青海**藏医诊所”、“青海**藏医诊所”、“青海**藏医诊所”字样。经查,此药为格某某所持有, 格某某涉嫌非法行医和销售这些药品。经赤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这些药品应按假药论处。犯罪嫌疑人格某某供述上述药品一部分是从青海省**藏医院及其附近的藏医诊所购买,其余的都是青海省**附近洛某某老藏医赠与。经查,犯罪嫌疑人格某某2016年前后确从青海省**藏医院及其附近的藏医诊所购买过藏药( 塑料袋包装的丸剂和散剂), 但数量无法确定。因洛某某老藏医已经去世, 亦无法确认赠与药物的事实,犯罪嫌疑人格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事实不能排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格某某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及客观上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而且涉案药品是否是假药无质量检验报告认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格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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