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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栾某危险驾驶案)_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原县**乡**村**号,住德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23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栾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的大众牌出租车,行驶至德州市运河开发区天衢西路文革桥西侧被民警查获,被查获时未载客。经鉴定,栾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1mg/100ml。

本院认为,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栾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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