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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栾某某交通肇事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栾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6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住科尔沁区**社区****室,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栾某某驾驶蒙G*****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内乘坐其妻子被害人王某某沿S304线由西向东行驶至36公里加100米处,在超越同方向行驶的车辆时,被不起诉人栾某某驾驶的车辆驶入前进方向道路左侧,因路面有冰,加之操作不当,与相对方向驶来的裴某某驾驶的蒙G*****号吉利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被不起诉人栾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裴某某三人受伤,被害人王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栾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裴某某及被害人王某某家属,取得被害人裴某某被害人王某某家属谅解。2020年2月28日,被不起诉人栾某某接到传唤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不起诉人栾某某负全部责任,裴某某无责任。

经检验,被害人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左中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左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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